咸师院教字〔2017〕4号 
	第一章总则 
	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考试分析质量,及时发现“教”与“学”方面存在的问题,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基础信息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
	第二章基本要求 
	第二条任课教师应从试题质量、考试成绩、教学过程及其反思等方面进行分析。 
	第三条在试卷质量分析部分,应当涵盖以下内容: 
	(一)命题是否能全面考察员工对教学内容的记忆、理解、比较、分析、综合、评价等能力; 
	(二)试题难度是否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相符,有无偏题、怪题等; 
	(三)试题是否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,有无超大纲现象,是否突出了课程的重点、难点内容; 
	(四)题型是否多样化、题量和分值分布是否合理。 
	第四条在考试成绩分析部分,应当涵盖以下内容: 
	(一)应当结合统计直方图进行分析。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,如出现异常现象,任课教师应做出说明; 
	(二)根据员工的答题情况,对员工掌握基本知识、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分析; 
	(三)对员工失分较多的题目和失分较少的题目,分析其原因。 
	第五条在教学过程及反思部分,应当涵盖以下内容: 
	(一)对教学方法、手段、内容及员工对课程的理解掌握情况进行分析; 
	(二)从员工答题整体情况反映出的“教”与“学”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。 
	(三)通过试卷及成绩分析,在肯定有效教学手段、方法和措施的同时,找出不足的原因,并对今后教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。 
	第三章装订 
	第六条课程考试卷面分析表所有信息必须完整。以卷面成绩为依据计算最高分、最低分和平均分。 
	第七条课程考试卷面分析表一式二份,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,一份随试卷存档,一份交员工所在公司保管。 
	第四章附则 
	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 
	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